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航空及太空法
Air and Space Law 
開課學期
101-2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授課教師
黃居正 
課號
LAW5189 
課程識別碼
A21 U658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一7,8(14:20~16:20) 
上課地點
法1402 
備註
與大學部合開。
總人數上限:30人 
Ceiba 課程網頁
http://ceiba.ntu.edu.tw/1012air_spacelaw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本課程涵蓋航空法與太空法兩部分,前者約佔課程三分之二。航空法部分包括國際航空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air law)、國際航空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air law)、航空器融資法與航空保險法(aviation financing and insurance law)。國際航空私法涵蓋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公約體制以及第三人責任制度兩個面向。國際航空公法則是將國際公法總論中法源論、條約法、主體論、領域法、主權管轄、組織法以及各論中海洋法、環境法等各項目應用於航空活動所產生之法律效果的總集,包含國際航空法之立法機制與立法程序(芝加哥公約、國際民航組織與其他國際或區域組織)、領域法議題(包括傳統領域主權議題以及一九八二年海洋法公約所創設之特殊制度)、航權之種類與應用、航空器之地位與規範、航空安全與事故調查機制、導航制度、環境(噪音與汙染)等議題。航空器融資法與航空保險法主要是以1988年開放簽署之「國際財務租賃公約(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asing)(渥太華公約)」以及2004年生效之「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Interests in Mobile Equipment)(開普敦公約)」等國際航空器融資公約與擔保利益保全機制,作為課程之研究核心。
太空法部分則包括太空法總論(general principles of space law)與應用太空法(law of space applications)。太空法總論主要討論的是以「太空法原則」為中心之國際法規範,其內容包括人類對太空之利用之方法與限度(外太空與月球之利用)、太空活動之責任與識別(登記與發射責任),以及太空人之地位(拯救)等規範。而應用太空法則涵蓋對太空進行商業性運用的法律議題,具體內容為中高軌道通信以及赤道同步遙測衛星頻譜分配、全球定位與資訊系統、地球觀測衛星與產出資料之近用與保護、國際太空站產出之智慧財產權等所涉及的規範問題。
 

課程目標
航空及太空法既涵蓋古典國際法與基礎民事法的多數議題,本身又具有創造新規範的獨立性質,且其規範力又須倚賴應用技術加以實現,是既傳統又現代、既理論又實際的法律,也與主權議題關係最密切。藉由學習航空及太空法,法學院學生既可有效複習基礎法學(含國際公法)之各原則,又可拓展技術與應用法學知識之光譜。 
課程要求
出席率、課前閱讀指定閱讀資料、課堂討論、期末報告。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另約時間 
指定閱讀
Haanappel, P.P.C., The Law and Policy of Air Space and Outer Space (2003)
黃居正《國際航空法的理論與實踐》(2006)
授課教師編寫之補充閱讀教材。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1週
2/18  課程介紹與說明 
第2週
2/25  第一講 
第3週
3/04  第二講 
第4週
3/11  第三講 
第5週
3/18  第四講 
第6週
3/25  第五講 
第7週
4/01  第六講 
第8週
4/08  第七講 
第9週
4/15  第八講 
第10週
4/22  第九講 
第11週
4/29  第十講 
第12週
5/06  第十一講 
第13週
5/13  第十二講 
第14週
5/20  第十三講 
第15週
5/27  第十四講 
第16週
6/03  第十五講 
第17週
6/10  第十六講